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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开发房地产的形式-不成立联合机构

时间:2014-10-29 16:42来源:未知 作者:zhi
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履行义务。这种方式主
要用于相对简单的项目。
    在上述第2、3种方式(统称非法人型联营)中,除了合作双方之间容易
产生纠纷外,实践中争议较大的还有一个问题:联合开发双方是否对因项
目产生的一切债务(不论以合作哪一方的名义直接产生)部承担连带责任?
 
 
有一种观点对此持肯定态度,理由是联合开发的项目最终由双方共同收
益,本着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双方应对任何一方因该项目产生的债务负连
带责任,至于双方在联合开发协议中对备自责任作的划分不能产生对外效
力,只能作为内部追偿的依据。
(责任编辑: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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