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合作双方各自派遣若干人员组成联合管理
机构,实践中有的叫“联建办公室”,有的称“联合管理委员会”.不一而足.其职
责是协调双方的关系.对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央策,具体运作开发项目。联
合管理机构与项目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仅作为内部机构,并非独立民事主
体,不具有缔结合同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联合开
发双方必须对联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有清晰的认识.并且注意避免对外使用
联合管理机构的名义,以免引起纠纷。例如,某项目联合开发双方组建的“联合
管理委员会”不但对内行使管理职能,而且刻制印章并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
同》,最终因其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将联合开发双方都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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