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
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
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双方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
义进行开发,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获取收益。以项目公司方式开
发的优点是责任明确、相对而言可以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其不足之处在
于:组建项目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成立规范的管理机构,费用较高且容易
错过商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而当土地使
用权是划拨取得时这一手续就无法办理;项目公司的利润只能在交纳所得
税以后再由合作备方分配,对合作者来讲这当然是不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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