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美股学堂 > 学习4 >

联合开发房地产的形式-组建新的法人

时间:2014-10-29 16:39来源:未知 作者:zhi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
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
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双方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
义进行开发,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获取收益。以项目公司方式开
发的优点是责任明确、相对而言可以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其不足之处在
于:组建项目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成立规范的管理机构,费用较高且容易
错过商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而当土地使
用权是划拨取得时这一手续就无法办理;项目公司的利润只能在交纳所得
税以后再由合作备方分配,对合作者来讲这当然是不合算的。
(责任编辑:zhi)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 美股论坛-洋财专家
  • 美股论坛 - 美股交易员热帖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