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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把交椅坐坐二

时间:2014-10-09 14:55来源:未知 作者:zhi

    1996年5月14日.媒体再爆冷门:个人投资者袁敬民购入“郑州百文”股票超过规定数二一时间专
家学者对此展开激烈争论二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投资者持股不得超过上市公
司发行在外股票总股本的5%二在1990年以前股票“姓资还是姓社”的大议论中.有些“杞人忧天”的专家
们就提出过个人持股过量.导致企业私有化的问题二1990年深圳股市狂热之时.人们还没有发现个人持股
超过5%的现象.从而认为股市中尚不存在个人操纵现象二然而随着股市的发展壮大.个人持股“超量”现
象迟早会出现二
    早在1992年8月14日.据统计.个人股东韩玉龙在流通市场上持有万向潮A股股票已达19 1800股.
至1995年底持万向潮达7174500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总股本的5.985二而福建省福发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


持股“过线”,已成“传统”。该公司1993年年度报告披露,截至l994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即有
个人股东林楠持股422200股(占当时总股本5322万股的0.了9%),高锦辉持股343600股(占0.64%)。1994
年度配股实施后,该公司刊登于l995年4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股份变动公告显示,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个人股东闵建湘持股109.52万股(占当时总股本的1.58%),何旦超持股l04.Ol万股(占1.50%),房金龙
持股64万股(占0.93%),王英持股50万股(占0.了2%)。从发行在外的流通股来说,这些股东都已“过
线”。
    “过线”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实施转配或分红后自然繁衍而成;二是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
理暂行条例》颁布生效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三是主动增持。然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持股
过线并无明确说法,只是规定:  “任何个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出的股份由公
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
少,致使个人持有该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超过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收购。”这一说法含
糊不清,按什么价格收购个人持有的5%以上的股份?公司愿不愿意收购?个人股东愿不愿意转让?愿意在
什么价格被收购?
    然而个人股东袁敬民持有“郑百文”股票过线一举牌,这一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第二
天,即1996年5月l5日,  “郑百文”老总李福乾即对媒体表示,他已获得郑州市国资局授权,管理该局持有
的15.08%“郑百文”股份——言下之意,他的“老大”地位不可动摇。同时他表示,公司将坚持做好企业
经营工作,以所有股东的利益为重,谋求依照现有法规解决问题,即按现行有关法规,  “郑百文”公司将
回购个人投资者袁敬民所持有的大量超额股票,当然处理这个问题,应以不损害公司投资者的基本利益为
准则。
    与此同时,  “郑百文”公司最大的股东郑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及原第二大股东郑州投资合作
基金公司都对“郑百文”公司表示支持。6月了日,中国证监会对“郑百文事件”的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罚决


定。
    一个小小的浪花,立即被打散了。个人股东想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上捞一把交椅的美梦就此破灭。
然而事情再小,也引起思考:为什么个人股东不能进董事会?持股不能超过5%?有些外国公司不也在增持
中国上市公司的股票吗?如1995年8月21日在深圳上市的赣江铃发行的B股,被美国福特汽车公司认购80%,
从而使福特公司持有赣江铃20%的股份。难道外国公司都是国有的?他们不也是个人老板的公司吗?
    1996年1月25日,证监会还对四川广华股份公司进行过处罚,认为该公司违反国家暂不对外商转让
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规定,擅自向外商转让部分国家股股权。四川广华把国家股转让给了外商,而国内的股
民连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都不能过量,这的确有失公平,难道只有外国的投资者才能靠持股进入中国上市
公司的董事会,而中国的投资者却不行?
 

(责任编辑: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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