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任是房地产信托的基础。房地产信托是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
充分信任的基础上的,即房地产的所有权人相信受托人有能力去运用和保
有其财产,才会将财产委托给其经营管理。如果受托人不为委托人所信
任,信托行为也就不可能发生。
2.财产权转移是房地产信托的前提。要使信托行为成立,首先.委托
人必须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或具有委托代办经济事务的合法权利.受托
人才能接受其委托。其次,在委托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还必须将
信托财产转移到受托人手中,信托关系才正式建立。
3.房地产信托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多边经济关系。一项信托行为的
产生,一般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当事人。从而构成了房地产信
托行为的多边经济关系。委托人是信托行为的起点,处于主动地位;受益
人是信托行为的终点;受托人则是信托行为的关键。三方当事人既相互独
立,又紧密联系,形成错综复杂的经济利益关系。这一特性表明房地产信
托在业务处理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它会涉及较多法律约束。
4.受益人利益是房地产信托的目的。建立在这种多边经济关系基础
上的房地产信托行为,其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的目的不是为了自身利益,
而是依照委托人的旨意,为了受益人利益进行房地产信托财产的管理、经
营或处置,信托收益归受益人所有。受托人所获得的只是为管理或处理财产
提供劳务而获得的手续费。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这一特殊地位。正是信托特征
的反映,是信托业务不同于银行其他业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受托人管理、
经营或处理财产的权力,须受房地产信托目的、性质和范围的限制。
5.房地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制度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由受
托人经营管理财产.名义上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掌管。但实际上持有信托财
产权利的人是受益人.因此信托财产具有独立于其他财产的性质。其独立
性表现在三方面:一是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自己的固有财产要严格分开;二
是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信托财产要独立核算,分
别开列;三是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相独立。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旨
在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保障信托目的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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