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行为。一般指信托当事人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以设定房地产
信托为目的。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书面形式而形成的一种法律行为。也
就是说,信托行为是指合法设定信托的行为。
2.信托当事人。信托行为的设立形成了当事人之间以信托财产为核心的
特定的信托关系。信托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1)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委托受托人按其要求对房地产财产
进行管理或经营。作为委托人的前提是必须拥有信托标的物的所有权或拥
有委托他人代办经济事务的合法权利。凡是具备上述条件的个人或法人部
可以作为委托人。
(2)受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按其约定的信托条件对信托财产
进行管理或经营的人。在信托关系人中,受托人对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时承
担管理或经营信托财产的义务.其对于实现委托人意愿、保障受益人利益,
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目前在各国有关信托法规中,对受托人的资格审查、
信托财产运用范围部有严格的规定。受托人一般是法人。
(3)受益人是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对于受益人一般没有特别的条件限
制.除法律规定为禁止享有财产权者不能成为信托的受益人之外.无论有
行为能力还是无行为能力的法人和个人,均可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
委托人自身,也可以是第三人。当受益人是委托人本身时,称为“自益信
托”;若受益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外的第三人,则称为“他益信托”。受益人所
获得的收益既可以是信托财产本身,如委托继承或赠与的房地产,也可以是受
托人经营信托资产所获得的赢利.如房地产的租金收入、拍卖收入等。
3.信托标的物。房地产信托财产就是信托行为的标的物,即通过信托
行为从委托人手中转移到受托人手中并由受托人按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
理和营运的房地产财产。广义的信托财产还包括受托人管理和营运该财产
所获得的财产(如在经营房地产过程中取得的利息、租金等),获得的这类
财产通常称为信托收益,属于信托财产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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