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
市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
议。幽有独资公刮的产权转让,应当南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南总经
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T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T代表人会
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廊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按照该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
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食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
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
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市计)。资产损失的认
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
rfl介机构的止常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
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
为确定食业围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
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虽然幽家在法律、法规方面作出了非常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但是关于管理
层持股的必要性、公司管理层的态度等问题,管理层一直没有停止对其所进行的
理论分析和探索。有学者对此作了深入的市场调研①。
实践中,要1、=断地丰富和创新中幽企业管理层收购融资工具,进行金融制度
改革。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管理层收购使用的融资T具,并结合中国企业管理层
收购的现实融资需要,通过金融制度改革,创新管理层收购融资工具,为食业综
合利用多种融资工具、组合风险和收购成本提供了可能。同时,改革和完善管理
层融资收购叶]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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