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批复》施行前,对建设工程中的被拖欠工程价款与在建工程抵押权
;中突。司法实践大多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担保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
定作为判;夫依据。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以在建工程抵押权形式作
为担保的银行债权可以高枕无忧。《批复》实施后.被拖欠工程价款在一定
程度上取得了对抵押权的优先权,可优先于抵押权以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
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银行债权本可就抵押房产处置所得优先受偿,现在却
变成其次受偿了.即在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必须确保工程价
款优先偿付后,银行抵押债权才能优于其他一般债权受偿。
针对拖欠工程款中的施工企业垫资部分,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施工企业
垫资如果确实已经物化到工程中。则该垫资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就是
说.就施工企业垫资及银行贷款这两种房地产融资形式来说,垫资具有优
先地位。《批复》的出台实施,为采用司法途径解决工程价款拖欠问题提供
了有力的支持,但这对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却产生了较大的;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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