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所谓在建工程抵押是
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
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
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
权随之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 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
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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