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 8 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
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
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
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第2 8 6条相当于在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中确立了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承认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
偿的权利。2 0 0 2年6月2 7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 0 0 2)1 6号《关于建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合同法》第2 8 6
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期限等具体内容做出了进一
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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