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29日.经过有关部I'1组成的调查组长达一年零四个月的调查.得出的结论是:琼民源
1996年年报内容严重失实二调查发现.琼民源在1996年年报中虚构赢利5.66亿元.如果从其总赢利的5.71
亿元中减去虚假部分.仅余0.04亿元.摊到每股上赢利只有几分钱;而且l996年年报还虚增了6.57亿资本
公积金二调查结果表明. “琼民源案”与个人贪污案完全不同.属于虚构一份美丽的年报二原野的老总彭
建东属于“要钱不要命”.而琼民源的老总马玉和属于“要面子不要命”二
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对“琼民源案”第一次开庭二这次开庭引起了证
券界和司法界的广泛注意.一方面是因为马玉和的两位辩护律师非常有名.一位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
系教授周振想.另一位是北京京都法律事务所经济案律师任亚刚;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是这个案子
对于我国《证券法》如何拟定具有藏型意义二当时的量刑因为没有相关的《证券法》.而只能根据《刑
法》二为了适应证券市场的需要. 《刑法》在1997年10月1日才仓促加进了11条证券市场方面的犯罪条款.
主要包括:擅自发行证券罪、伪造证券罪、内部交易罪、虚假消息罪、操纵市场罪、挪用客户资金罪、虚
假出资罪、隐瞒重大事实罪、隐匿财产罪和中介作伪罪等.所以关心《证券法》的司法界人士对此案格外
注意二
当时的法庭辩论十分激烈.控辩双方围绕着被告人是否虚构l996年利润5.66亿元和虚编资本公积
金6.57亿元展开了口舌大战二关于虚构利润.分歧主要集中在如何看待琼民源公司在北京的民源大厦项目
的合法性.以及所得相关“收入”的真实性上;而关于虚构公积金的焦点则集中在琼民源相关土地开发项
目的合法性与评估程序上二
两位知名的被告律师如此激烈地为马玉和辩护.认为这是财务做账的标准问题.不应该视为对市
场的欺诈行为.甚至检察院在起诉书中也坦言马玉和是受人尊敬的企业领导人二在司法机关取证工作中.
发现马玉和是一个对社会较有责任感、品德端正、踏实、勤恳、事业心极强的苦干家.刨业至今.成果卓
越.这些都得到了琼民源公司职员的肯定二或许我们有理由相信.马玉和并不是故意犯罪的二正如他在法
庭最后陈述时所说.他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维护股民的利益.要是琼民源复盘后出现股价大幅下跌.是他
不愿意看到的二 “即使受到挫折或蒙受冤屈.我也不会趴下.也不会改变我的原则二我无罪二”这个一度
叱咤风云的民营企业家.用平静却坚决的语气如是说二
制造账面利润.促使股价攀高.使股民在二级市场获利二这或许就是马玉和自称“无罪”的基
础二纵然马玉和的行为是为了维护琼民源股民的利益.但还有全体股民.还有市场的更高原则“三公”.
践踏这个原则.就如同践踏“人的尊严”一样二是有一部分股民在琼民源从2元多飙至近25元中赚到了钱.
但套牢的股民呢?在法庭上.中国证监会提供了琼民源造假的证词时认为.一旦琼民源股票复牌.股价估
计会下跌25%~50%二也就是说.琼民源践踏“三公”原则为某些股民提供了非法竞争的机会.毫无疑问:
有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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