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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典当业

时间:2014-08-29 15:06来源:未知 作者:zhi
         丹麦的典当业可追溯至1753年,当时的执政者给予当地的王室海军医院(RoyalNavalHospital)一个高利贷抵押的经营权,当地的典当业就是这样开始的。当时法律把典当期定为三个月,期满后可以赎回或续期。1867年典当的法规被修改并扩展至今。现在所有丹麦的当铺必须向所属的自治市纳牌照,并每年缴付少量牌照费方可继续经营。
       在当地的法律上,当押的利息计算是根据借款的多少而定利率,范围只从6至12%作取舍,且借款不能低于7丹麦克朗。而抵押品的当期过后,如未被赎回或续期,当铺更须尽快拍该等抵押品拍卖。
(责任编辑: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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