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的典当业可追溯至1753年,当时的执政者给予当地的王室海军医院(RoyalNavalHospital)一个高利贷抵押的经营权,当地的典当业就是这样开始的。当时法律把典当期定为三个月,期满后可以赎回或续期。1867年典当的法规被修改并扩展至今。现在所有丹麦的当铺必须向所属的自治市纳牌照,并每年缴付少量牌照费方可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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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的典当业可追溯至1753年,当时的执政者给予当地的王室海军医院(RoyalNavalHospital)一个高利贷抵押的经营权,当地的典当业就是这样开始的。当时法律把典当期定为三个月,期满后可以赎回或续期。1867年典当的法规被修改并扩展至今。现在所有丹麦的当铺必须向所属的自治市纳牌照,并每年缴付少量牌照费方可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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