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7年,经纪人和股票经营者在出售商业票据、银行股票、银行票
据、股份公司的股票或权益时的“不当做法与企图”,迫使有关部通
过一项严格的法案,只允许接受任命并经过宣誓的人担任经纪人一职。
安妮与乔治威廉三世时期通过多项法令,用于规范经纪人的交易
行为。
股票经纪人是山基金所有者或证券持有人所雇用,以赚钱为目的而买
吏这些基金和证券资产的人。:近年来,山于国家长期债务(通常称为公
债)的大幅增加,这些经纪人的数量已颇具规模,并且扮演着越来越币要
的角色。他们被批准在银行附近的场所汇集,以便与他们的委托人进行交
易,同时他们互相之间也进行交易。他们在这些场所对其业务记录进行整
理,之后再进入银行、南海公司与度交易所的交接办公窄,这样可以避
免办事处的混乱。在股票交易时间内这里人员众多,如果小事先做好准
备,则在限定时间内完战交易根本小可能。
有一句古谚语的描述非常真实——销售与采购之间有价差。正因如
此,所有同家通过经纪人以名誉为担保而出售的商品都比我们普通商人所
能组建公司。很自然,公司给了每个成员一定数量的股票或其他实质性的
所有权契据.以显示其在公司资本或公司资产巾所占有的比例。但究竟是
台发行了股票?即使发行了,该股票究竟是否可以当作资产来销售或进行
其他形式的流通?股票拥有者究竟是否有权在其临终之前向其他人转让股
票?这些带有『一行上会性质的公司究竟是否可以向其成员授予个人权力
另外,所有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回答。古罗马法律虽然对商业问题做了大
量阐述,但在上述问题的回答上却是一片空白。”
1770年.英国男爵曼斯菲尔德在一场要将股票当作货币来使用的争论
中反对蜕:“股票只是近儿年才出现的一种新的资产形式.哪里就成了货
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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