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电子化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与期货经纪公司自动委托交易系统连接
的计算机终端.或者通过互联网.按照期货经纪公司提供的交易系统发出的指示
输入期货合约买卖交易指令,以完成期货合约买卖委托和有关信息查询的一种委
托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交易指令下达、交易结果确认、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有关交
易信息的传递。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含义,电
子化交易形式也应属于书面委托.但是相对于期货交易中传统的以纸张为介质的
书面委托形式而言,电子化交易虽然具有减低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机会、简化交
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的优点,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特性,电子化交易虽然也具
备电文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以及数据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完备性,但
是却不像传统书面委托形式那样具备相对容易确认的特性。因此,期货经纪公司
就应根据电子化交易的特点及期货交易规则,合理设计电子化交易的管理流程,
以防控相应的法律风险。总的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与投资者明确约定电子化交易的形式和彼此的权利义务
由于电子化交易已经成为期货交易的主要形式.并为期货经纪公司和投资者
普遍接受,跨越了电子化交易的初期试点及推广阶段,因此,期货经纪公司应该
根据目前期货市场的变化改变将电子化交易协议作为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协议而
单独签订的状况.应该将目前备期货经纪公司通用的格式化的电子化交易协议的
内容加以完善.作为期货经纪合同的主要条款充实进期货经纪合同的内容中.以
保证期货经纪合同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这是防控电子化交易风险的措施之一。
另外,作为签订电子化交易协议的前置环节,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对电子化交
易的风险明确告诉投资者,并让投资人签署风险告知书,否则,期货经纪公司就
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关于这一点,《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
条作了明确规定。
(2)关于电子化交易的初始密码问题
在与投资者签订电子化交易协议,并且投资者注入交易资金之后进行电子化
交易之前,期货公司会给投资者一个初始交易密码,按照目前期货公司普遍采用
的交易系统,凭借这样一个交易密码就可进入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但是,由于初
始密码对于投资者来讲还不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的特点,因此,为了防
范这一环节的法律风险,期货经纪公司除了让投资者签署《变更交易密码确认
书》之外,还应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限定条件,即仅凭初始交易密码不能进行交
易,而只能作为变更密码程序的前提。
(3)电子化交易密码管理不善所引发的问题
交易密码是电子化交易系统中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设定的核对程序,是期
货经纪公司对投资者交易指令真实性进行核对的依据,起着电子签名的作用:只
要客观上在交易中使用了交易密码.如无免责事由,则视为投资者本人使用私人
密码从事交易,本人应对这一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一般而言,使用该
密码进行交易的法律后果应由密码的设定者和持有者(投资者)来承担。但在
交易实践中,由于投资者密码管理方面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即使是利用投资
者的私人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也会引发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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