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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管上看房地产融资租赁的可操作性

时间:2014-10-29 16:25来源:未知 作者:zhi
    从监管角度看,银监会、商务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对房地产融资租赁具
有监管权利。各监管部门对其有不同的说法,目前并没有绝对禁止。
    例如,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可租赁物件是固
定资产,对于企业来说,房产是可提取折旧固定资产,因此做租赁应该没有
问题。目前这个管理办法正酝酿修改,随着《融资租赁法(草案)》的出台,
 
 
这部分是否需要调整.还不确定。另外.从国家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的管理办法来看。房地产是不可以经营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定
经营物件是:(1)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
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备类动产;(2)飞机、汽车、船舶等备类交通工
具;(3)本条(1)、(2)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
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为了防止金融机构借助融资租赁的方式投资房地产,扩大投资比例,逃
避投资监管和税收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
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银行、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
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出固
定资产。
(责任编辑: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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