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基本职业规范
时间:2014-11-10 15:48来源:未知 作者:zhi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告示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告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
机构备案的证明、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资格注册情况等内容。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告知责任:房地产经纪人在接受委托时应当向委托人书面告知委托项目相关的
市场行情、可选择的房地产交易方式等相关事项。
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包括经纪事项及其服务要求和标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
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重要文书署名:房地产经纪合同和书面告知材料等重要文书应当由房地产经纪
机构授权的房地产经纪人签章.并在文书上注明其所持经纪人注册证的编号。
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佣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依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应开具
发票。
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
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范围:房地产经纪人经所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授权.可以独立开展房地产经
纪活动。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下,可以协助开展房地产经
纪活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房地产经纪的回避制度:房地产经纪人人员与房地产交易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并且末征得对
方同意的,应当回避,但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责任编辑:z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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