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风险存在于委托代理关系中,其根源在于信息不对称。拥有信息
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代理人知道自己会采取何种行动,而委托人并不
掌握代理人的行为类型的私人信息,从而代理人就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谋
取最大私人利益.侵害委托人利益。这种现象叫做道德风险。房地产信托
关系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例如在资金信托计划中.投资者
既是法律意义上的委托人.也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委托人,信托投资公司既
是法律意义上的受托人.也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代理人。因为当投资者把资
金委托给信托机构后,信托机构即取得了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
分的权利,而对于信托机构是如何来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投资者并不
太清楚。虽然2 0 0 7年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四条要求“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及第二章第
五条规定“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
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但是事实上,当信息披露不完善的时候,信托机构
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可能违背信托原则。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牺牲投资者
的利益为自己谋取好处,投资于和自己相关联的房地产企业或者高风险项
目,或者不按信托计划所拟定的投资策略进行资产管理.或在执行投资策
略过程中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而给投资人带来损失。对投资者而言,这意
味着道德风险。严重的道德风险可能引起信托计划的兑付危机。
例如,2 0 0 6年发生的金信信托危机导致投资者损失高达4 2亿元。根
本原因即在于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原则。利用信托产品融资来弥补投资亏
损。金信信托和金信证券的资金一直混用,前者是后者的控股大股东。金
信多年来在二级市场坐庄热炒,浙江广厦(上海交易所代码:6 0 0 0 5 2)、浙大
网新(上海交易所代码:6 0 0 7 9 7)等都是金信系的著名庄股。2 0 0 2年后股
市连年走熊,金信证券亏损严重;金信信托则忙于拆东补西,以高息大量发
行信托产品,所融资金旋即抽调给金信证券“救市”。并最终成为资金投入
的无底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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