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夫策、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目前这种运行与决策相
分离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加强风险防范,克服管理中的种种不负责任现
象。但实际情况表明.这样一种运作机制,未能达到最初制度设计的目的。
原因在于各方权利、责任不明确。从本质上讲.无论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
员会,还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行使委托权的不是政府.而是广大的
城镇职工(公积金的最终所有者),住房公积金的所有者与住房公积金管理
机构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委托人的目标不明确或者说委托人的目标是一个无法明确衡量的
指标。国务院l 9 9 9年7月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设定明确的
可考核的目标,也没有这方面的指导意见。
2.对代理人缺乏明确的激励机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可知,公
积金管理中心的报酬不仅是稳定的而且是比较优厚的,即无论工作努力与
否、最终业绩如何,报酬都是不可变的。因而,不利于提高公积金管理中心
的工作效率。
3.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风险分担问题。我们很难明白:风险为什么
由管理中心承担?如何承担?按照委托一代理理论,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
资产的所有者而只能是代理人,它只能是为资产的所有者服务,并按其要
求对资产进行管理。在适当的激励机制下,它的目标是为委托人的利益服
务,除了按事先签订的契约和事后的结果获取报酬外,不可能单独承担公
积金运行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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