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经营者股权激励制度与忪刊法》的冲突
经理人股票期权行权的股票柬源主要有两个:即公司发行的新股并¨通过库
存股票账户回购的股票,而讼刊法》第83条和第149条衍定了从这两个途径获
得股票的可能性,从而限制了股票其Ij权制度的实施。
2.经营者股票期权与《证券法》的相悖之处
《证券法》中有关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职期间不得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本
公司的股票和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等方面的规定,对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形成了
限制。同时《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个人持股不能超过公司发行股份的0.5%,如
此低的持股比例很难产牛激励作用,限制了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
3.有关法律法规的缺位
这里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1)由股票期权引起的公司注册变更问题。中国大部分试点企业实施股票
期权和股权激励机制以后,都需要向.1:商行政部门办理出资结构的变更登记。
但是,变更登记过程中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解决。例如,政府只是原则.卜批准公
司的股票期权方案,并不具体批准公司股本结构的调整,向按照现行的法规和制
度,工商行政管理部rJ办理公司股本结构变更需要以政府或主管部I、j的批准文
件为依据,这一法律障碍如何克服,L』前,证监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l、j对此也没
有相应的规定。
(2)由股票期杈引起的公司税务问题和个人所得税问题。从税收角度米看,
美国主要是通过税收安排来引导公司对股票期权的运用,根据不l—J的股票期权
和不l刊情况对个人来自股票期权的收入征收莆通收入和资本利得税,由于两种
税的税基和税率玎、=同,对实施经理人股票计划介业的影响也H‘同,因此,公刮‘
般会根据税法对个人的优惠倾向以及对公司的税收规定来确定实行股票期权的
种类羽I数量。中国现在还没有专门针对股票期权制度的税收优惠,而且除了征
收股票交易印花税外,还对个人在股票划权中的实际利得钲收个人所得税。这
些税收实际.卜加大了激励的成本,减少了经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不利于股票期权
制度的实施。
0)南股票期权引起的公司会计问题。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涉及到一些会
计问题,南此需要南相别一应的会计准则来规范。中围Lj前尚无这方面的会计准
则和规定,公司难以对此类行为进行较为恰当的会计处理,影响到股票期杈制度
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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