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所以认购资金信托计划是有风险的,不仅信托收益不能保底,而且如同其他投资一样,可能亏本,甚至血本无归。
然而,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来源于信托收益,如果没有预期的信托收益或令投资者满意的收益率,投资者亦不会认购资金信托计划。因此,信托收益是投资者在资金信托时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因此,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防范措施可能会为信托收益的实现提供一定保障。
对还未有稳定现金流量或尚未建成运作的信托项目资产,应由受托人与该项目资产原所有人约定(在设计资金信托计划时),已经预测的信托收益或项目经营的现金流量,是由该所有人及其管理人负责或保证的,须由其承担担保责任。
3)对构成预测的信托收益的基础(文件资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并由专业会计师、律师作出专业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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