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Ⅲ金融机构业务日益交叉时,一项
新业务的推出通常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西调才能完
成。此外,有的新金融业务处于不『司金融机构业务边缘,成
立交叉性业务。对于这些新的业务,既可能导致临芎复,也
可能出现监管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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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分业监管转向“伞形监管+功能监管”模式
“伞形监管+功能监管”模式起源于美国。
美国l999年颁布《金融现代化法》允许金融控股
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银行、证券和保
险等多种金融业务,开辟了美国金融业银行、证券
和保险混业经营的新时代。对应金融控股公司这
种伞状结构,美国建立了“伞形监管+功能监管”
的监管模式:一方面由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建立
伞形监管体系,美联储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并对金
融控股公司进行金融监管、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系
统性风险进行监控;另一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或
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监管实行功能监管的原
则,即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从事
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或保险业务,仍相应地接受
原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
的功能监管。从中国金融业当前的发展形势看,
“伞形监管+功能监管”模式非常值得借鉴。
就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推行统一监管的时
机尚未成熟,因为我国总体上仍然是分业经营的
格局,而且在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尚不完善、金融监
管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完备、
混业经营所需要的复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的情
况下,中国也不具备实行统一监管的条件。但另
一方面,随着国内金融业间合作与渗透的不断加
强,现行监管体制所隐含的各种弊端日益凸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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