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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的外部约束机制(二)法律禁止行为

时间:2014-10-28 19:19来源:未知 作者:zhi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
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不得
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
 
 
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 0%.等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不得
向他人提供担保;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
额的3 0%;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
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
托财产进行交易;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不得将同一公司管
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信托公司在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
以下行为: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
资金的最低收益;进行公开营销宣传;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推介材料
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等情况;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等。
(责任编辑: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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