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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融资中法律关系的调整

时间:2014-10-26 11:04来源:未知 作者:zhi
    某商品房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进行预售。已售出部分,解除了原来设
定的在建工程抵押,由购房人申请了按揭贷款,用所购房屋设定了抵押;在购房
款支付方面。部分购房人支付了超过50%的购房款,部分支付不足50%;现该
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因开发商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于法定期限内提起
诉讼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以
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出现了商品房交付请求权、建设工
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抵押权,其中抵押权又可细分为在建工程抵押权及房屋抵
 
 
押权。在同一项目中出现了上述多种权利;中突并存的复杂局面。
    在该例中,就未出售的房屋部分施工企业享有优先受偿权,贷款银行依
据在建工程抵押权具有第二顺位的受偿地位;对售出房产中购房款支付未
超过5 0%的部分,施工企业也享有优先受偿权,购房人由于付款未超过
5 0%,故无权对抗施工企业要求以房屋拍卖以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银行依据房屋抵押权也优先于购房者具有第二顺位
的受偿地位;对售出房产中购房款支付超过5 0%的部分,施工企业无优先
受偿权,该房屋应当依法交付购房人。银行于该房屋上设立的抵押权不受
影响。
(责任编辑: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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