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
求证券交易所提供会员和上市公司的有关材料。
第七,证券交易所应当于每一年财政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编制经具有股票从
业独立核算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
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同时抄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
第八,证券交易所不可预料的偶发事件导致停市,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所正常
秩序采取技术性停市措施必须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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