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厦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
会员公司兼职。
第三,证券交易所的理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厦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上市公司获职利益。
第四,证券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厦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凡有与本人
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吉关系情形时.应当回避。
第五,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股票监督管理和实施监控要求的系统,并根据
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向其提供股票市场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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