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枉法律上还没有得到明确解决.虽然已有许多关于此类案件
的裁决,但总体来随这些案件缺乏允分的相似性,幽此每次裁决的结果都
只适用丁缚个个案,而无法成为法律准则。遇到此类案件,法庭的处理原
则是必须考虑交易惯例。,这些惯例虽然还没有形成法律,但会影响到末束
相关法律的制定。
这类案例通常分为两大类.一类足经纪人通知了客户其保证金即将用
完,另一类则没有通知。也许比较好的办法是,假设买人的股票是保证金
交易.而且是舟价格下跌过程中买人的.则经纪人需要通知客户缴纳更多
意就 。以卖出股票。对于此类案件,法庭认为经纪人已经通知到位,客户
水该及时叫应以保护自身利益,而不是期望经纪人的等待时间超过合理
期限。,
在这类案件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客户认为储备过多保证金“
及预先确定股票何时售出是愚蠢的:如果价格急剧下跌,刖便亏损也应将
股票卖出。在这种情况下,毫尢疑问这是客户的责任,因为经纪人只是在
履行交易指令.出售废账户股票.避免客户风险。佴这又会引出另一个问
题:经纪人是否有责任通知客户需要保证金?在收到保证金时是否有责任
执行¨单?以及是否有责任通过其他方式保证客户利益?
另一类案件的问题是:股市突然下跌会使账户中的保证金流向何处?
经纪人而临的问题是,在没有接到交易指令的情况下,是将客户股票抛
售,还是努力使客户平安渡过股市下跌期?这样,即便出现亏损,客户也
能认 。。
这些案件裁决时倾向的观点是,经纪人需要对其做法负责。已经达成
共识的一点是,经纪人需要发挥两个作用,第一个作用是作为经纪人,收
取客户佣金,为其履行交易指令:第二个作用类似于银行向客户发放贷
款,靠收取抵押金和拥有已购股票保护自身权益。作为经纪人和作为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