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方在不转移对其合法拥有的财产的占
有的前提下、将该财产作为保证履行债务的担保从而取得融资支持的行
为。抵押是在债务人和债权人都认为比较公平合理的前提下,为确保债务
按时清偿而实行的一种有价担保行为。抵押品一般为易于保存或变卖的商
品.如股票、债券、房地产等。在约定的偿债期(抵押期)内,债务人拥有财
产的占有使用权。可以从事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债权人在债务清偿之前
拥有限制性物权.即并不能实际占有和支配抵押财产,只有当债务人不能
按期还清债务时.债权人才有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从抵押财产折价或
者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这种权利被称作抵押权。因此,在财产抵押
关系中.债权人又被称为抵押权人,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即住房所有人则
被称为抵押人,作为担保之用的财产被称为抵押物。
抵押权的特征主要是:(1)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
立以所担保的债权的成立为前提,随所担保的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所担
保的债权的消失而消失。(2)不可分割性。一是当债权的一部分受偿时,
抵押权人仍可就其余未受偿的债权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住房抵押权;二是
当抵押物发生分割或部分转让时,抵押权人仍可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
权;三是被担保债权发生分割时抵押权不因此而分割。(3)优先受偿性。
当同一债务有多项债权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优先清偿。即只有在
抵押权人受偿以后。抵押物仍有剩余变现价值时。无抵押权的债权人才可
受偿。(,1)追及性。若发生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时,抵押权人可追及该
抵押标的物并继续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权人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抵押权的实现,即抵押权人依
法将抵押物折价或变现以清偿债务,是有条件的。这一条件的核心。是债
务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到期时不能或拒绝履行债务、且有连带责任的第三
方也不履行债务。
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以下权利:一是占有、使用和收益
权;二是在同一标的物上再设抵押权, 种情况是所担保的债权已被清偿,
另一种情况是抵押物价值大于被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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