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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于管理层收购相关的法律规定

时间:2014-10-18 19:19来源:未知 作者:zhi

 

    在美国,有关公司收购的立法,主要出现在联邦的《威廉姆斯法案》和各州公
司法的有关条款巾,此外,l 933年的征券法》、1 934年的《旺券交易法》、l 935年
的蚣共事业持股公刮法》、l 939年的《信托契约法》、l 940年的《投资公刮法》、
1940年的(般资顾问法》、1970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及1984年的(敏府证券
法》和各州的证券法也对公刮收购行为进行了规范。
    上述成文法规定集中体现在以独立董事制度为核心的内部监管和股权变动
程序的监管方面,同时通过信息披露保证收购的相对公平,辅之以授予股东的民
事诉讼权,实现对公司收购的立法规则,以确保股东在公司收购过程中的平等权
利。
    作为独立董事采用最早、最多的幽家,美幽十分强调通过独立董事对于管理
层收购的事中审查。独立董事对管理层的评价和意见,往往会得到中心股东的
重视。但是美围在独立董事选任以及隐性报酬方面的监管和扩张还没有形成严
格的法律规范。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管理层收购是上市公司最为
显著的关联交易方式之。。美国针对关联交易的监管主要是采取信息披露和禁
止内幕交易的方法。在管理层收购其所服务的上市公刮时,l、=仅需要对收购行
为本身进行披露,还必须向社会公众披露上市公司是否为其管理层提供收购该
 
 
公刮所需的收购资金,并对管理层是否导致了彳<公半交易等关联问题进行披露。
如果产牛了不公平的交易,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人就应当共同及各自地承担法律
责任。
    由于存在管理层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其所占据的信息优势进
行内幕交易或股市操纵的可能,美国l 984年的《内幕交易处罚法》、l 988年的
《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制裁法》和1990年的征券强制赔偿及廉价股票改革法》
等共同构建了被各国公认为是最严格和全面的内幕交易监管法律体系。美国上
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对关联交易进行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美国证
券交易委员会就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情节作出拒绝或停止登记上市公刮的决
定,还可以并处罚款;内部人员进行非法交易被发现时,可对从事非法交易的内
部人员处以3倍于非法收益的民事罚款,或向法院申请命令对违反证券法或交
易法规定的人进行罚款处罚,或者由证券交易委员会直接签发停止非法行为令。
 
 
同时对于冈关联交易未充分披露的误导使直接买卖关系人受到损失的,上市公
司、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制人负有民事赔偿义务,投资者可通
过向法院诉讼的救济方式,撤销该项交易。因此,如果管理层收购损害了其他股
东或潜在收购人的权益,那么作为上市公刮的高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有可能受
到严厉的处罚。
(责任编辑: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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