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 《公司法》的难点,亦是所有制意识形态的纠结。
早在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曾颁布了具有公司规范性质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但随着1956年推行全行业公私
合营,以及私股股权转变为债权的政策,这部法规不再发生作用。此后23年,中国的经济结构为单一的公有制,公司立法
被全民所有制企业立法和集体企业立法所代替。
从1979年开始,公司立法率先在外商投资企业领域恢复。全国人大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外资
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此所谓开放拽着改革跑。
1983年,原国家经委开始酝酿起草《公司法》。由于股权式企业刚刚出现,缺乏实践经验,加之股份有限公司较
有限责任公司复杂,因而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立法,但几年无大进展。l992年春,邓小平南方视察促
进了中国新一轮改革浪潮,全国人大常委会亦将《公司法》列入l992年的立法计划。
但立法理念的转变却没有一步到位,还停留在“《公司法》为公有制企业服务”的观念上。在1992年8月国务院
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限责任公司法(草案)》中,草案的主要调整范围是“由两个以上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即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作为股东出资举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
里认为草案确定的调整范围太窄,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取代国家经委起草《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中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
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至此, 《公司法》打破了旧的企业立法传统,为市场平等竞
争创造了条件。
《公司法》制定之前,中国已先后颁布了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私营企业暂
行条例》、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它们都是按照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分别立
法。这种立法传统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分类的产物,它将所有制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法律形式确认不同所有制企业的
差别,导致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而《公司法》的立法思路是依投资者的责任形式和资本组成结构的不同分为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样,至少从立法上淡化了所有制区别。
1993年制定《公司法》时,恰逢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公司制成为国有企业实行
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探索。因此,1993年的《公司法》容纳了不少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容。这就留下了一些麻烦,公司立法
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混同进行,使《公司法》中出现了不少仅为国有企业改革规定的规则,而忽视了《公司法》的普遍适
用性。
因此,在《公司法》修改讨论中,许多人主张国有企业改革立法与《公司法》修改分开进行。2005年10月2了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司法(修订)》最终保留了“国有独资公司”单列一节的做法,但删除了其他l4处专门为
国有投资者或国有企业改革规定的条款。
这次《公司法(修订)》还增加了保障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和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退出公司的规定,同时
还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l0万元至fjS0万元不等降低到3万元,并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分期缴纳出资,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等。
《公司法》在1993年颁布后,于l999年、2004年、2005年修订三次。
(责任编辑:zh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