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申报原则
时间:2014-09-27 16:49来源:未知 作者:zhi
证券经纪商将客户委托传送到证券交易所撮合主机内称为申报
或报盘。
(1)证券经营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后应按“时间优先、客户优先”
的原则进行申报竞价。
(2)证券经营机构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均需公开申报竞价。
(3)证券经营机构在申报竞价时,须一次完整地报明买卖证券数
量、价格及其他规定的因素。
(4)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买进与卖出委托且
种类、数量、价格相同时,不得自行对;中完成交易,仍应向交易所申报
竞价。
(5)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的委托,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接受
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
(责任编辑:z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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