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关系。客户在需要款项时,须持股票向经纪人作抵押借款,客户为
抵押人,经纪人为被抵押人,等以后股票售出时,经纪人可从其款项中扣除借款数目。
在经纪人本身无力贷款的情况下,可以客户的股票向商业银行再抵押。
第四,信托关系。客户将金钱和证券交由经纪人保存,经纪人为客户的准信托
人。经纪人在信托关系中不得使用客户的财产为自身牟利。客户若想从事股票买卖,须
先在股票经纪人公司开立账户,以便获得各种必要资料,然后再行委托而经纪人则不
得违抗或变动客户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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