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过去62年以来涵盖数千家公司的个案研究就可看出端倪.成千上万的投资公司董事会每年都聚
会行使投资人瞅予他们的重大责任——为其背后所代表的数百万投资人选择适当的人选来管理其身家财
产。只是我们发现.年复一年董事会只不过是装出掌握控制权的表面假象.A基金公司永远选择A经理人.B
基金公司也总是选择B经理人.其制式程序就像僵尸般食古不化。当然偶尔也会有董事会突锤.但大部分的
时候.就算现任的基金经理人的表现很差劲他们也视而不见。我想要等这些独立行使职务的董事愿意开始
建议寻找其他合适的经理人人选.恐怕连猴子都有办法写出莎士比亚歌剧了。吊诡的是.当这些人在处理
自己的资产时.只要发现苗头不对.他们肯定立刻见风转舵、另觅贤能.实在是无法理解当他们在受托帮
他人管理资产时.为何脑筋偏偏就转不过来呢?
——2002年巴菲特致段东匝
背景分析
自从1940年以来.美国联邦法令规定投资公司(其中绝大部分为共同基金)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董
事维持独立.这一比例原来要求是40%.目前则提高为50%.但无论如何共同基金的董事会组织运作都符合
独立性的条件。这些董事及整个董事会依功能区分背负许多责任.但实务上的运作通常只有两项重要的任
务.一是找到最优秀的基金经理人.一是协调争取最低的管理费。
行动指南
独立董事在中国更是“花瓶”.投资者切不可因为某公司的独立董事赫赫有名而选择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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