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购主体必须是原企业的员工,主要为原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管理者收购中,鉴于目前小型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上的困难,一些地
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有一些优惠性的措施。同时管理者收购会涉及到企业的核
心商业秘密。如果不是原食业管理人员则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和获取相应秘密。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商业营利人员不能作为收购的主体
按国家工商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市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
公务员,军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T部等特殊人员禁止从事商j『k营利活动。
如果这些特殊身份人员,在特殊身份没有辞去之前,利用管理者收购的方式收购
了食业,则这种收购是无效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不能参加收购的人员
根据我国蚣司法》和《国家工商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
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在原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白吊销执照之日
起3年内;因管理不善,企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负有丰要责任的法定
代表人在3年内;刑满释放人员、劳教人员在期满和解除劳教3年内;被司法机
关立案调查的人员,都不能作为MB0的主体。
4.隐名收购不受法律保护
在收购过程中,可能因为一些客观原因,管理者不愿公开自己的收购者身
份,而利用自己的同事或亲朋好友的名义实施收购,而管理者又通过委托协议等
形式与同事或亲朋好友约定收购的资金南管理者提供,收购完成后,管理者成为
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者。这种隐名收购的行为我国的法律不予保护。一方面企
业收购完成后,收购者须经工商变更手续后才能真正成为食业的投资者,未经工
商臀记记载为投资者的人(自然人、法人)不能以企业投资者的身份对企业的投
资主张权利。另一方面,管理者委托他人进行食业收购,属于委托投资。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能从事委托投资业务的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信托投
资公司,自然人无权进行委托投资。因此,管理者和他人就收购企业而签订的委
托合同是一个无效合同。因此,在隐名收购的情况下,如名义收购者和实际收购
者发牛法律纠纷,法律将保护名义收购者的权利。
5.职工持股会是目前的一种过渡性的收购主体
管理者通过职工持股会收购企业,是现阶段管理者收购中的一种过渡形式。
通过职工持股会的设立,改造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使企业逐步完成现代企业制
度的改造是我幽一些地方政府、行业部门的试点政策。职上持股会设立、运作的
方式至今尚未形成法律性规定。{H国家T商总局有关《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
的规定》中指山,职工持股会或者其他类似的组织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uJ‘
以作为公司股东。
6.股份合作制是。‘种特殊形式的管理者收购
股份合作制虽彳、=能认为是管理者收购的形式之一,但通过股份合作制的形
式,管理者可以实现成为企业股东并管理经营企业。股份合作制这一企业形式,
反映了食业制度中资合与人合的双重特点,作为一种食业形式,目前尚未被我围
公司立法和企业立法所确认,还仅仅表现在政策试点阶段。作为股份合作制企
业的设立,各地的政策都规定必须经当地政府的体改委或相应主管机构的批准,
并完成上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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