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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不算“幸事”二

时间:2014-10-11 14:18来源:未知 作者:zhi

    从第二回合开始.双方在法院上舌战激烈二此后双方还在工程结算、利润的认定方面进行激烈争
  辩二证监会表示对海南凯立进行了非常深入的了解.掌握证据充实、确凿;而凯立认为证监会对工程施工
  企业的财务结算制度、利润认定方面的基本常识不甚了了.对基本情况也不熟悉.对事情的认定存在偏
’差二大战三百回合之后.就等着裁判清理点数.决定胜负二
    2000年12月18日.世人瞩目的“中国企业状告证监会第一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一审判决二长达11页的判决书认定了这样一个事实:中国证监会2000年4月28日退回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申报材料的行为违法二同时.判决作出了一个司法决定:责令中国证监会恢复对海南
  凯立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并在判决生效起两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行政行为二判决书同时
  “驳回海南凯立的其他诉讼请求”二
    海南凯立公司的起诉请求有三个.  “取消证监会退回预选申报上市材料的决定”、  “判令中国证
  监会依法恢复对海南凯立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查与审批”两项获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作出的海南凯立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错误结论”的请求.被法院驳回二法律专


家认为.后一项请求涉及具体的行政行为.超出了司法机关的职能所在.被驳回非常自然二也就是说.凯
立公司打赢了这场官司二
    当审判长林民华宣读完判决书后.证监会和凯立均未当庭发表意见.证监会代理人表示:  “回去
请示一下.再作出决定二”而凯立方也出言谨慎.表示要“对一些细节考虑研究后再说”二
    开庭之前.当记者采访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先生时.梁先生非常有气度地对媒体道.证监会当
被告不是坏事二在判决结果出来后.梁依然表示.司法机构的介入和判决会优化证券监管水平.相信证监
会会以积极的态度看待此案.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二然而证监会并非如此有气度地吞下这颗苦果.它不服
一审判决.于2001年1月2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市高院撤销一审判决二
    2001年4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长达两个多月的审理之后.7月5日.北京
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中国证监会的上诉.维持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二根据司法
机关的决定.证监会必须依法审核海南凯立公司的上市请求.并在60天内作出决定二对于中国证券市场来
说.证监会成为被告是第一次.官司彻底败诉也是第一次二对此海南凯立公司的董事长卫凯征百感交集地
说:  “判定中国证监会违法.并按照法律规定恢复凯立上市申请的审核.实在是。法律的幸事’、  。中国
证券市场的幸事’二”
    市场当然不会希望看到证监会被推上被告席.但证监会败诉的事实却让我们看到.市场对执法行
为的监督意识正在形成.这是市场法制建设向前跨出一大步的标志。

(责任编辑: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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