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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登记规则

时间:2016-01-06 16:07来源:未知 作者:zhi

股权登记是确定或变更具体股票持有人及其股权的法律行为。在记名股票无纸化交易条件下,它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在我国证券法实践中,股份制企业原有股份的

托管、股份公司新股的发行及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过户,均涉及到股权登记。

(2)A股股权登记

股权登记是一项法规性、技术性很强,牵涉面很广的工作,在新股发行登记前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发行公司应向股权登记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a.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定。

b.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d.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e.招股说明书。

f.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g.经两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h.经两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如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i.股票发行承销方案。

j.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开发行的批文。

k.股权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股权登记机构以发行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作为股权登记的依据。

(2)股权登记机构应与发行公司、主承销商共同签订股份登记协议书以明确股权登记机构、发行公司、主承销商三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股权登记机构应与发行公司签订长期的股份登记服务合同,以明确双方长期权利、义务关系。

由发行公司、主承销商、登记机构联合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认股缴款与股权登记公告。

新股认购者在公告的认购期限内,凭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身份证、股权登记机构为其开立的证券账户卡、中签的号码、现金或银行存折到指定的收款点缴款认购。收款点要严格审核认购者所持证件是否有效。

如属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运作模式,认购者在缴款的同时,应按要求在有关资料中注明自己选定的托管证券商名称;如属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运作模式,则不需选择托管证券商。

收款点将新股认购者出示的有关证件审查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同时按照要求将认购资料(包括缴款收据登记机构联、中签号码及相应的缴款清册)送主承销商签收。主承销商将各收款点所送认购资半总后,送股份登记机构签收。

股份登记机构签收认购资料后进行电脑登录、复核,对有疑问和有问题的认购资料退回主承销商处理。

股份登记机构将该只股票录入确认完毕后,将录入软盘送给该只股票的拟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证券中央登记清算公司。

该只股票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认购人如欲将自己持有的该只股票卖出,只需凭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及其全国有关代理机构出具的证券账户,即可在全国任何一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证券商处委托办理。该只股票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收到新股发行地股份登记机构及全国有关二级机构签发的股份进入深圳 A股清算系统确认书之后,新股认购人在股份发行地所在的登记机构颁布的公告所要求的时间内,凭居民身份证、缴款收据顾客联、证券账户卡到自己缴款时

所选择的证券商处打印或领取股票存折。该只股票挂牌后,其股票持有人如欲将该只股票全部或部分卖出,只能在自己所选定的托管商处委托办理。如欲到其他证券商处卖出,必须到有关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办理转托管手续。洋财网的专业团队给投资者提供即时的讯息和专业的市场评论、每周的交易数据公告、美股交易员培训等,为投资者确保股市投资受益。

(责任编辑: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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