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天下资讯 > 资讯分享 >

对于交割赶券交易所一般规定

时间:2015-02-23 19:05来源:未知 作者:zhi

    (1征交割日的规定时间内,买方应将价款,卖方应将证券送至清
算部。
  (2)卖方将证券交付买方时意味着权利的相应转移。


    (3)证券商不得因客户的违约而不进行交割。
    (4)证券商违背义务时,证券交易所可在交割当日收盘前一定时间内
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卖出或买进。价格上发生的差额以及经纪人佣金及
其他费用应由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负担。若交割日收盘前无法了结交
易,贝U应由证券交易所从证券商中选定3~5人为评价人,评定该证券的价
格作为清算的依据。
    (5)若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其经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种其
他买卖,可由证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了结。
    (6)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所应负的款项,证券交易所可以从其营业
保证金与其应付款项;中消:;中消后若尚有余额,将其偿还:若有不足,证券
交易所可向违约证券商追偿。
    (7)证券商在违背交割义务的案件尚未了结前,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
进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的委托。美股免开户交易,非美国投资者无需

赴美进行美股开户而直接通过配资方的美股帐户查看美股行情进行授权交易。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