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的解散,是指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这包括两层含义:一
是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的停止;二是公司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完全结
束,所有的资产都清算完毕。
(2)公司的破产是公司解散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我国和其他一
些国家的规定,当公司负债达到或超过其实际资产的6()%,在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由股东大会做出;夹议,申请破产。
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受理破产或不受理。不少国家在办理破产前,都有
关于和解和重整公司的规定,以减少公司的破产。所谓和解就是公司
与债权人协商解决公司所面临的困难的过程,其议定一般要经由法院
同意为有效。重整是指公司因财务困难或遇有停业危险时,经法院裁
定依法律程序予以整顿,使之复立的一种法律行为,它适用于一些虽
有财务困难但经营价值大而重建和恢复生机有可能的股份有限公司。
当公司和解无效和无重整价值时,只能宣布破产。
(3)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结束公司运营,催收债权,催还债
务,把剩余的财产分配给股东的整个财产清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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