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15)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16)委托人和受益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上面只是信托业务的·般化运作程序,但随信托业务
种类的小同,其具体的运作程序足有所小同的。If山以资
金信托业务、动产信托业务两种不同运作程序的信托业务
为例,它们的具体运作程序见罔6—16、罔6—17。
信托融资
信托融资方式不仅丰富了融资工具的品种,
而且也扩展了金融工具或融资方式的信用基础,
是金融市场深化的重要表现。
信托(trust)作为一种转移与管理财产的制度
设计,起源于融资技术最为发达的英美衡平法系
国家,后为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所继受。根据我
国《信托法》的权威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受
托人(一般为信托机构)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
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
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
处分的行为。简言之,信托其实就是“受人之托,
代人理财”。从制度功能上看,信托是一种具有长
期规划性质、结构性融资特征且能充分保障受益
人权益的制度安排,能够将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
实业投资领域有效地连接起来,形成参与各方“多
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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