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合谋或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2)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 (3)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 (4)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5)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 (6)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抬高证券价格; (7)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市场操纵行为的条文 第七十七条指出:“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指出:“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洋财网是一个主要以美股讨论为核心的美股论坛,论坛关注环球财经市场(尤其是美国股市,欧洲股市,外汇市场等)的变化,是投资者对各种新型金融衍生品的学习研究的好去处。 (责任编辑:zh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