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结算行的制度规定
(1)银行办理支付结箅,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
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
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
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
违反规定为单位干¨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
正常结算业务;1: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
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困I?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
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罔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
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
拖延支付,受王唯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小扣以及l:
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影响客广和他行资金
使用时,耍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重大过火错付或冒领
的,要负责资金赔偿。
3.其他的相关制度规定
(1)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者行使追索
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
责任。
(2)邮电部门在传递票据、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中,因
工作差错而发生积压、丢失、错挫等,造成结箅延醍,影响单
位、个人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火时,由邮电部门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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