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多家新公司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州不得不通过了《昔逼公司法》(Ge ne ra l
I nco rpo ratio n Laws),该法案明确了在某些特定的情形和规则下,一些公司不需要
特别的法令批准就可以成立。纽约州在18 1 1年首先开始施行该法案.其他州则纷纷仿
效。但是立法机构总是很不情愿放弃权力,在此后的岁月里,公司法总是滞后于迅猛发
展的工业革命所推动的经济大潮。
最初,备州只允许那些特许批设的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成立,而根据
《昔逼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股东还必须像台伙制中的台伙人那样承担个人责任。直
到19世纪中叶,“有限责任制”这一对现代公司发展至关重要的制度才被推广到所有
的公司。在19世纪下半叶,尽管美国经济已经在全美范围内日益一体化,许多工业公
司的运营依然经常受到狭隘的地方性公司法的制约,例如,许多州的公司法禁止一个公
司在其他州拥有财产。
随着美国经济的增长,在纽约、渡士顿、费城以厦巴尔的摩j等地,资本市
场也开始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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